本會捐助章程
財團法人蒙藏基金會捐助章程
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一日第一屆董事會通過
蒙藏委員會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台(74)會蒙字第一一0八號函核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七四證字第一三二號設立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一證字第一六二號變更登記(變更為現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法字第一二三號變更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法字第一三號變更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法字第一一0號變更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法字第八一號變更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審法字第一五號變更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審法字第一三八號變更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二年度法字第六0號變更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七年度法字第二號變更登記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定名為「財團法人蒙藏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係永久存立之組織。
第二條 本會以配合國家蒙藏政策措施,加強對蒙藏之研究,培養蒙藏人才,推展蒙藏學術文化、經貿之交流及關懷服務蒙藏族群,並接受政府委託協助處理蒙藏民族聚居區域之有關事務,以適應國家社會之需要為宗旨。本會不以營利為目的,但提供服務時,得酌收服務費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地區。
第四條 本會之原始基金總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由社會熱心人士民間社團暨有關機關捐助之。
本會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基金運用之孳息。
二、委託收益。
三、政府或民間捐贈。
四、依第二條第二項但書所收取之服務費用。
第五條 本基金限於支用基金之孳息,如需動支本金,須經董事會通過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文化部)核准,但以每年不超過基金總額百分之五為限。
本會經董事會通過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文化部)核准,得動用本金之ㄧ部分購置本會自用不動產,其得動支本金數額不受前項規定基金總額百分之五之限制。
前項本會購置之自用不動產,須經董事會通過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文化部)核准,方得移轉或處分。
第二章 董事會
第六條 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三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文化部得依捐助占登記財產總額之比例遴聘下列人士擔任董事:
一、文化部相關業務主管。
二、有關機關、團體代表。
三、蒙、藏人士。
四、學術文化界人士。
五、熱心公益人士。
六、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遴聘之董事,其人數不得少於現任董事之二分之一;董事因故出缺時,應由文化部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文化部並得因政策需要或其職務異動,隨時解任。
本會董事長由文化部報請行政院核定推派後由本會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第七條 本會設常務董事會,置常務董事五人至七人,由董事互選之。
第八條 本會董事為無給職,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連任。董事如在任期中因故出缺時,除文化部遴聘之董事依第六條規定遴聘補充外,其餘董事由董事會遴聘補充,但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
第九條 董事會應在當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報請文化部依捐助占登記財產總額之比例遴聘次屆董事及董事長人選。
非依前項遴聘之董事,董事會應在當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由常務董事會提名次屆董事人選,經董事會通過聘任之。董事人選經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備後二週內由董事長召開新董事會,推選新任常務董事。有下列情 事之一者,不得擔任本會董(監)事:
(一)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但受緩刑宣告或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二)執行董(監)事職務有違法令或捐助章程之行為,致損害公益或財團法人利益。
(三)執行董(監)事職務未遵照政府政策,致違反主管機關遴聘之目的。
(四)受破產宣告或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第十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蒙藏基金之籌募、保管與運用。
二、本會執行業務有關章則、辦法之制定與修正。
三、本會業務方針及年度工作計畫之核定。
四、預算及決算之核定。
五、工作人員編制、任免及待遇之決定。
六、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七、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一條 常務董事會之職務如左:
一、董事會決議之執行事項。
二、董事會決議之審議事項。
第十二條 董事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常務董事會視需要召開會議,如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常務董事提議得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應以二分之一以上董事或常務董事出席,出席董事或常務 董事過半數以上之同意,其決議方為有效。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經主管機關文化部許可後行之:
(一) 章程變更。
(二) 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三) 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四) 法人擬解散之決議。
第十三條 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長因故缺席時,由常務董事互推一人為臨時主席。董事會應由各董事親自出席,如委託他人代表者,僅得視為列席。
第十四條 本會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並互推一人為常務監事,監事由文化部推荐擔任,掌理基金、存款之稽核、財務狀況之監督,預算報告之審查及決算表冊之查核等事宜。
第十五條 監事之任期、給與及監事會之召開、決議等均準用本章程有關董事之各條規定。
第十六條 本會得聘顧問若干人,由董事長聘任,提請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通過或追認,其任期與董監事同。本會置秘書長一人,經文化部報請行政院核定推派後由本會聘任之,解聘時亦同;秘書長承董事長之命,負責本會日常事務 之處理。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襄助之。必要時,得置副秘書長一至二人。執行秘書及副秘書長均由董事長提名,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請之,解聘時亦同。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其組織另訂之。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七條 基金保管與運用方式如下:
一、本會秘書長秉承董事會之命負責基金保管及運用,並於每會計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編製基金保管與運用報告書,提報董事會通過後,送請監事會核備。
二、本會秘書長應於每年七月,秉承董事會之政策指導,擬定下一會計年度之業務計畫,送請董事會審議後,報請文化部核備。
三、業務計畫經董事會與監事會審議核定後,由秘書長負責執行。
四、本會財產之變動或處分,依董事會之決議,經監事會同意後並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五、本會如停辦或解散,經清理後所有賸餘財產,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應歸屬於文化部指定之機關或非營利團體所有。
第十八條 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有關與蒙藏民族聚居區域之交流活動事項。
二、有關關懷服務蒙藏族群事項。
三、有關蒙藏之研究與其應用。
四、蒙藏論著出版之獎助。
五、蒙藏人才之獎助與培養。
六、蒙藏研究機構經費之贊助。
七、政府機關(構)委託辦理事項。
八、本會自用不動產購置及其他行政支出事項。
第十九條 本會之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止,秘書長應於年度終了一個月內,整理下列資料,提報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備。
一、上年度經辦業務。
二、上年度基金收支情形。
三、財產目錄表及資產負債表。
如有涉及財產總額之變更者,應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並於收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
前項所稱財產總額之變更,於財產種類為有價證券者,係於有價證券經實現時,所生溢價或折價入帳之情形。其他種類之財產,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認定之。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基金及孳息,不得移供本章程第十八條規定以外之用途。
第二一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二二條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備,依法完成登記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