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05 February 2012

財團法人蒙藏基金會在台居留藏人子女教育及急難救助專款專戶 申請須知暨補助標準

財團法人蒙藏基金會在台居留藏人子女教育及急難救助專款專戶

申請須知暨補助標準

一、補助對象

(一)民國90年間經政府專案核准居留之藏人及其子女。

(二)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4項獲准居留之藏人及其子女

(三)其他在台藏人遇有特殊情況,而有救助之必要。

二、申請資格

(一)子女就讀國民小學前,全戶最近年度年收入未達繳納綜合所得稅標準者,得申請幼兒生活津貼。

(二)子女就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期間,全戶最近年度年收入未達繳納綜合所得稅標準者,得申請教育補助;若有補救教學需要者,亦得申請補助。

(三)因患重病或家庭遭遇變故致無力生活者,得申請急難救助。

(四)申請人如向蒙藏委員會申請相關補助者,不得再向本專戶申請上開補助費。

三、補助標準

(一)幼兒生活津貼:子女1人為1,500元,2人以上為2,500元。

(二)教育補助:公立學校註冊費全額補助,私立學校註冊費依個案審查酌予補助。

(三)補救教學費用按二分之一補助。若遇本專戶經費不足時,應以中文之補救教學優先補助。

(四)急難救助:染患重病住院者之醫藥費用檢據覈實報銷,惟同1年內最多不得超過新台幣15,000元整。家庭遭遇變故致無力生活者,得專案簽辦。

四、申請手續與應備文件

符合申請資格者,應由本人或家屬檢具下列證明文件向本基金會申請:

(一)申請表。

(二)在台身份證件。

(三)全戶最近一期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

(四)就讀學校註冊單據、補救教學費用單據或公私立醫院診斷證明書和醫藥費用單據。

(五)本人之金融單位儲簿封面影本乙份。

(六)其他證明文件。

五、審核與撥款

申請案得隨案即予審核,但每年1月及7月應重新申請並通案審核。

檢具應備文件之申請案,經本基金會審核其生活及經濟條件確屬困苦,同意補助後,即將本補助費撥入本人之金融單位儲簿之帳戶內。

在台居留藏人子女教育及急難救助申請流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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